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8民初81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被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4571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19元,减半收取计9,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