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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民初178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第三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第三人:**,女,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金溪县秀谷西大道新城商厦E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721001473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4571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