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异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执行人:吴珂,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4571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西大道新城商厦E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721001473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人***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份80%,但***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故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称,***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吴珂在“吴珂与***民间借贷借款凭证”上进行担保,在担保书中**一事,***毫不知情。***并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未逃避债务,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连带责任,不应被申请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系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占股80%。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并未实际出资。 2020年7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102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吴珂、**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对该判决予以维持。案件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作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80%,但并未实际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陆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