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执行人:**,女,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练源市。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西大道新城商厦E栋3-4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