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92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抚州市***秀***谷中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5FP8K12。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45718X。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1月,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8月,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女,1996年7月18月,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件移送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