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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执9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行长。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吴**,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吴*,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阳*,女,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阳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027执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