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执9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行长。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吴**,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吴*,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阳*,女,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阳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027执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