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869号
原告: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幸福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EBE32。
法定代表人:毛云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芳,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广州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YTPB2C。
法定代表人:毛亮。
原告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特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昊特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昊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4元,由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