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EBE32。
法定代表人:毛云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特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3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结欠昊特公司货款63370元,该款***于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昊特公司30000元,余款33370元于2020年4月7日前全部付清。二、若***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昊特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14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昊特公司垫付,***于2020年4月7日前直接支付给昊特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昊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8月18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委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该车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该车,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3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