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770号 原告: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三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16181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EBE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昊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7元,由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