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290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EBE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九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三胞广场2幢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XFAF3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特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九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九公司)价值2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昊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九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九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