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初369号
原告杭州全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俞建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纪辉忠,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荣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法定代表人屈衍振,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杭州全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荣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全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杭州全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杭州全合科技有限公司46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