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霸执异字第65号
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军,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此案应当由贵院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或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贵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霸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书第二项约定:二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共同给付被申请人混凝土款384580元;如果二申请人逾期履行,二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76916元的逾期违约金……。后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违约金不再给付。被申请人的业务经理***表示同意。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案件款384580元给付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和解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法代表公司。被申请人的申请失去了事实及法律根据,应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或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霸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第二项约定:被告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给付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84580元;如二被告逾期履行,二被告需向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691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已经和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达成和解协议,***与申请人和解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法代表公司,原民事调解书不应再执行,违约金不应再支付。***是否有权代表霸州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因该行为发生在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其行为能否产生变更民事调解书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2015)霸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有异议,故本院在执行程序不应审查。综上,对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