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大民初字第813号
原告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夏垫镇102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河北张玉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25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德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原、被告订立大厂东方比利华27#、28#、29#楼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上述工程,工期为二个月,完工后由被告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原告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现工程整体已竣工,因被告拒不提交上述材料,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整体验收,已经影响原告工程进度,为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属实。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相关的竣工资料,但原、被告最初协商时是27#、28#、29#三栋楼的桩基工程,造价为每立方米520元,在订立合同时,变更为27#、28#两栋楼的桩基工程,合同单价应相应的提高。另外,因我方尚欠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未给付,应由混凝土公司提交的相应资料现在还没有提供给我们,其他资料现在被告处。如果原告同意将合同单价提高至每立方米550元,被告可立即交付相关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另外,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被告违约在后,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位于大厂县夏垫镇东方比华利住宅楼27#、28#、29#桩基工程,开工日期为原告通知的开工日期,工程为二个月。合同价款为壹佰壹拾伍万元包干,超出报价工程工程量按实调整,价格按合同价结算。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施工一半时,付总工程造价20%,工程完工设备撤离现场前付总工程款60%,经检测合格后,付清尾款。竣工验收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被告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原告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违约责任约定,任何方违约,须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式、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质量及验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才为有效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8月初前后通知被告开工,该工程于同年10月初完工。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支付被告打桩款200000元、于2011年12月9日支付被告打桩款50000元、于2012年6月5日支付被告工程款127915元。
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底左右由被告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表、上岗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表、工程所用设备及仪器合格证复印件及报验单、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报告、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技术安全交底、混凝土原材料复试报告及原材料合格证(包括出厂合格证、砼配合比检验报告、水泥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砂石检验报告、掺合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外加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混凝土浇筑令、检验批报验(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FG桩复合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FG桩施工记录)、施工见证取样报告记录、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评价表、施工日记、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验单、竣工报告、竣工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现在被告处未交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书及附件,被告提交的收据2份、人民银行汇兑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桩基工程,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未能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未能按期交付相关资料,造成原告向他人支付违约金,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因该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被告可与原告协商或另案提起诉讼向本案原告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大厂县夏垫镇东方比华利住宅楼27#、28#桩基工程竣工资料(详见附件一)及竣工验收报告交付原告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一、大厂县夏垫镇东方比华利住宅楼27#、28#桩基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表、上岗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表、工程所用设备及仪器合格证复印件及报验单、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报告、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技术安全交底、混凝土原材料复试报告及原材料合格证(包括出厂合格证、砼配合比检验报告、水泥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砂石检验报告、掺合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外加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混凝土浇筑令、检验批报验(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FG桩复合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FG桩施工记录)、施工见证取样报告记录、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评价表、施工日记、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验单、竣工报告、竣工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