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1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蔚蓝新都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曾用民程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务农。
关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蒙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力蒙公司支付货款3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执行人力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力蒙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力蒙公司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巍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巍
附: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