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21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蔚蓝新都大门口。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惊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伍松,
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田惊雷、**、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田惊雷、**、伍松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田惊雷、**、伍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