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蒙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力某某程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开发区孝武大道582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东,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用名叶新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力**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