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

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住所地:乐昌市。
负责人:陈炳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继章,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33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666.50元,由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负担,应退回原告1666.50元。
审判长  曾陈红
审判员  巫松昌
审判员  邱强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