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467号
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
负责人:陈炳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青。
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乐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负担。
审 判 长 李细龙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