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946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双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赖晨晖,执行董事。
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姜家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与被告龙游县双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龙游县公路管理局、龙游县詹家镇姜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负担。
审判长吴菊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