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198号之二
原告:***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未来城**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鄢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宁,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燕,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号软件产业**.**期**栋**层
法定代表人:朱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早,该公司版权法务部经理。
原告***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尔公司)与被告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立德尔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德尔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德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新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姚紫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