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198号
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D幢18层1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8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立德尔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通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江通公司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立德尔公司以其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内的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立德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即其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内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新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