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1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D幢18层1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早,该公司版权法务部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鄂0111民初1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通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以及解除保全申请人立德尔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内的存款3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立德尔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立德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立德尔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内的存款3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新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