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铁巩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介休市美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铁巩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81执724号
本院在执行介休市美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铁巩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铁巩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铁巩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109.00元(其中本金342078元,执行费503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樑
书记员  任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