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577号之一
原告:***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东段屯村民委员会东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降**,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降**,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生,住介休市。
原告***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吉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