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5月16日生,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降铁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降铁巩,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被执行人:降国柱,男,1991年3月6日生,汉族,住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本院在执行**与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降铁巩、降国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降铁巩、降国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降铁巩、降国柱的银行存款619975元(其中借款60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460元,执行费851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