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甘肃海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1幢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甘肃海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0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3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发包方人民法院起诉,即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甘肃海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就双方所签的两份合同起诉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及利息,被法院判决驳回关于***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在本案中又重新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本案涉及两份合同,不属于合并审理的情形,应分为两个案件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重复诉讼的问题,因原甘肃海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诉讼请求中虽有支付***的要求,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支付***的诉讼请求,现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支付***的条件已经成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发包方(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约定管辖条款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原审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两份合同是否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应该分为两个案件审理,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冰
审判员***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