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8676号
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中天健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0531220795。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峻兴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龙津路**用代码914401156756961066。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裕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峻兴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7.07元,由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宁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