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甘肃海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异205号
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甘肃海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宁裁字第0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5执9468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生、阎小宁,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学,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竞辰、潘艳萍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可以依法裁判。 被执行人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载公司增资9809.52万元,由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3619.05万元、深圳前海中电投融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3619.05万元、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428.57万元、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200万元、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942.85万元。其中,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中电投融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缴额均已完成实缴。被执行人虽然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减资未完成。申请人申请各被申请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关于加速认缴出资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个或部分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在债权人对出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产生高度依赖,而出资人存在下列逃避债务行为的,则应予支持:(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19)粤0305执946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请求加速被执行人股东注册资本到期,符合上述例外情形,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认缴注册资本的限额内对被执行人在(2019)粤0305执9468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设立,注册资本3500万元(实缴3075万元,认缴425万元)。股权结构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缴2975万元;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缴100万元。 2012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增资6700万元,第二期注册资本及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125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0200万元(实缴)。股权结构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675万元,占94.85%;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25万元,占5.15%。 2015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仍为10200万元(实缴)。股权结构变更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304万元,占52%;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371万元,占42.85%;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25万元,占5.15%。 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仍为10200万元(实缴)。股权结构变更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304万元,占52%;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371万元,占42.85%;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25万元,占5.15%。 2016年7月8日,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仍为10200万元(实缴)。股权结构变更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304万元,占52%;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896万元,占48%。 2016年9月8日,被执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资9809.52万元,由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3619.05万元、深圳前海中电投融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3619.05万元、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1428.57万元、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200万元、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942.85万元。被执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0009.52万元(实缴10200万元,认缴9809.52万元)。股权结构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304万元,占26.51%,已实缴;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896万元,占24.47%,已实缴;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619.05万元,占18.09%;深圳前海中电投融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619.05万元,占18.09%;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428.57万元,占7.14%;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00万元,占1.00%;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942.85万元,占4.71%。 2016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深圳紫荆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紫荆天使三期新三版基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支付出资额500万元。 2016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梦股权投资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执行人支付出资额3800万元。 2016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执行人支付出资额3800万元。 2019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减至10200万元,并于2019年9月5日在《深圳晚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于同日向申请人发出减资公告,载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9.52万元人民币减至10200.00万元人民币。请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者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并未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回复《关于申报债权及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函》,载明“请贵公司接到此函后7日内向我公司清偿暂计算至2019年9月9日的债权款项7411906.94元。……若贵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却有困难的,贵公司可以提供经我公司书面同意的全部债权金额7411906.94元的有效担保,否则,贵公司做出的减资决定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贵公司及非法实施减资的相关股东、债务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19)粤0305执946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仲裁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验资报告》、《章程修正案》、银行回单等证据及听证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9)粤0305执94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认缴注册资本限额内(分别为942.85万元、1428.57万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韩悦秋 审判员  谭素青 审判员  张 琼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