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27号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同越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大族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谢 继 宇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叶浪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