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1224号
原告: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英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灏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小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生,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泳。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54.83元,减半收取计13427.42元,由深圳市一新光伏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 姚 兵
审判员 杨 媚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