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508号之一 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新疆华电鄯善90MW光伏发电项目签署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