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508号之一
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新疆华电鄯善90MW光伏发电项目签署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