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途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新途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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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13民初313号
原告:宁波新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梅梁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QMW13。
法定代表人:蒋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宁波市鄞州区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21797164。
法定代表人:范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新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途公司)与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硕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途公司以被告硕博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商砼款人民币969360.2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416.2元(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021年12月14日起按每月1244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硕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5日,原告新途公司(乙方)与被告硕博公司(甲方)签订《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承建的宁波奉化开源微特电机厂(新建厂房车间二)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商砼),标号为C10~C55,计划数量约3000立方米,单价按照供货当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奉化区发布的商品混凝土含税信息价下浮16%结算等。乙方自2020年9月28日开始供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至工地,按甲方指定地点卸料,交货验收以随车“供货单”为准。结算方式,一般项目,以自然月或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次月10日或本月30日前对工程已供混凝土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付款方式,每个月支付确认砼款的70%,余款在供砼结束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停止混凝土供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货款总额每日1%偿付。
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截至2021年8月13日,原告为被告供应商砼合计人民币1469360.28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9日各支付250000元,合计已支付货款500000元,尚余969360.28元未支付,经催讨无果,以致成讼。2021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单、律师函、邮寄单、快递查询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录音光盘、文字整理资料以及原告在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969360.28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3.85%)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相应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新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9360.28元,并支付以969360.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3494元,减半收取6747元,由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宇昕
书记员江瑜
附:一、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