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好运祥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占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曹保定,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好运祥耐材有限公司、曹保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