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好运祥耐材有限公司

某某诉河南好运祥耐材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306-1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河南好运祥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占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又名曹五,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好运祥耐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