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72号
原告:湖北聚孚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袁市开发区袁市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龙,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绿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
湖北聚孚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绿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湖北聚孚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孚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聚孚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湖北聚孚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仁国
人民陪审员 朱厚勇
人民陪审员 许雅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