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胜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912号
原告:山东胜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复兴路39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126579094。
法定代表人:毕燕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锋,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胜园街道办事处四号路以南、九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352889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胜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胜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胜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山东胜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全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