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执异178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崔仕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晓娟、韩玉竹,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李学堂,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孙承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奥公司)、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林公司)等债务重组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仕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德仕公司称,2015年6月23日,异议人与上林公司、里奥公司签订《中国石油慧谷定制协议书》,约定异议人购买”石油慧谷项目”13#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839.33平方米,合同价款为846.09万元,异议人已经支付520万元。2016年初,上林公司已经将13#办公楼交付异议人,由异议人实际占有。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与里奥公司、上林公司、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王忠、范友金债务重组协议纠纷,申请人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15年7月15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圆执字第0139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1、上林公司、里奥公司应当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2、2015年6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计受的违约金。3、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可供执行财产:1、里奥公司、上林公司的全部财产;2、上林公司合法所有的”石油慧谷”项目(位于东营区西三路以西、科四路以北的写字楼112套,面积39052.2㎡;商铺34套,面积17200㎡);里奥公司合法所有的”里奥福苑”项目(位于菏泽路以南胜利油田长龙橡塑有限公司以西的住宅242套,面积为26399.15平方米;商业34套,面积为2984.893平方米;办公169套,面积19708.20平方米)和”温莎谷”项目(胜利工业园五号路以东,四号路以北86套,面积27929.42平方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查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与里奥公司、上林公司、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王忠、范友金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向上林公司融资100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2%。2014年6月19日,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按约定向上林公司支付10000万元。为实现上述债权,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与里奥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抵押合同》,里奥公司以其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6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林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其中包括13幢101-104。异议人德仕公司对该房产主张实体权利,要求解除查封。
另,异议人德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2015年6月23日,德仕公司与上林公司、里奥公司签订的《中国石油慧谷定制协议书》1份,约定德仕公司购买上林公司”中国石油慧谷”13号楼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839.33平方米,价款为8460918元。
2、上林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6月25日、8月24日向德仕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3份,上林公司共计收取购房款520万元。
3、2016年1月26日,德仕公司与上林公司签订《房屋交接书》1份,双方对石油慧谷小区13号楼进行交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根据德仕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虽然德仕公司与里奥公司、上林公司签订《中国石油慧谷定制协议书》的时间及德仕公司支付全款的时间在本院查封之前,但房屋交付时间在本院查封之后,即在本院查封之后才占有涉案房产。因此,德仕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德仕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戴伍建
代理审判员 刘忠东
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