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4民初6073号
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义、**,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18元,退回原告1218元。
审判长卢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