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4176号
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14号白楼名邸A座4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0067958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常红
审判长常红旭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