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2648号
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19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841488。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且双方已约定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余款共计526465元及违约金116495元(按合同总价5824764元的2%计算),两项合计642960元;2、判决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JHX1B-038。工程作业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轨道交通九号线施工1标出入段线,工程项目名称是广州市轨道交通九号线施工1标出入段线石方爆破施工,工作内容包括钻孔、打眼、装药、连线、起爆、爆破防护措施、大块石分解、排除盲炮、炸药运输及储藏保管等相关工作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承包,合同附件四暂估工程量:约190000立方米,价款按每立方米22元计算,工程总价约为4180000元。合同附件四还特别注明上述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第22.1.2.4条款约定: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给对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进行爆破作业,被告也按约定分多次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账,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决算总价款5824764元,剩余价款926465元。《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支付20万元,2016年2月2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9日支付10万元。此后,原告虽然多次催促,但是被告一直置至不理,至今还欠工程余款526465元没有支付。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依法向贵院起诉。现广州市地铁9号线早已通车,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付工程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进度保证金。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应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严重违约,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如所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确系因建设地下铁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相关民事诉讼的范围作出规定,且其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六条还分别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6.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且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1月11日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后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