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5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鹤鸣,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州市乌煤洞硅灰石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龙坪镇朝天村委会乌煤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州市乌煤洞硅灰石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882民终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连州市乌煤洞硅灰石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爆破服务人工款394145.6元给原告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负担受理费。因被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连州市乌煤洞硅灰石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的车牌号为粤RX××**车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另案在先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勇文
审判员 唐家胜
审判员 唐贯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伟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