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21民初615号
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北面中山大道东边沁园邨二期1栋11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02564571482L。
法定代表人:李源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义,广东唯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广东唯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1708005202K。
法定代表人:叶天祥。
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蓝志坚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叶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503137.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2年4月11日,合计51679.42元;2022年4月12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期间,以503137.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紫金县义容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324070.81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清工程总造价的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9年1月11日,原告施工的运动场改造工程竣工,要求被告提请验收,被告接收工程并实际使用,但于2019年7月5日才组织专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经专家验收确认该项目已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验收合格。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总价为2324070.81元。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总款里扣减50933.12元大理石款,双方确定最终工程总价款为2273137.69元。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7月9日前付清工程总造价的97%,但被告仍有434943.56元一直拖欠不付。此外,2020年7月4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68194.13元。原告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并验收合格,且被告早已于2019年1月开始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质保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本案的涉案工程是由紫金县义容商会会长赖开颜先行投资50万元启动的,但赖开颜因经济问题没有达成,全部工程完工是2022年4月10日才完工。原告承诺捐赠100000元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该款应当在工程款里直接扣减,工程款实际上只有403137.69元未支付。且被告是公益性单位,逾期利息应当减免,工程款应当分期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告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书等,被告提交了工程现场照片、捐赠的支票式样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工程项目:紫金县义容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第二条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2324070.81元;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清工程总造价的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遗留问题,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三条合同工期,双方商定该工程工期60天,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11日。第四条工程质量。第五条被告责任。第六条原告责任。
2019年1月11日,原告施工的紫金县义容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竣工后,被告接收工程后投入实际使用,2019年7月5日,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组织工程验收小组对本案的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该项目已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并向原告出具《紫金县义容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验收报告》。2019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监理单位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确定涉案工程审定总价为2324070.81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同意从总款里扣减芳名榜中50933.12元大理石款,被告多次支付工程款后,仍有首期工程款434943.56元和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68194.13元,合计503137.69元,一直未予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对芳名榜另外由被告组织建设协商一致,同意从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里扣减50933.1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建设芳名榜的资金后,原告确定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工程款为503137.69元,被告认为应当从中扣除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林笔峰承诺的捐款10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403137.69元。另外,被告确认林笔峰作出了捐款100000元的承诺,但未实际支付捐款,提交的支票照片是现场制作的支票样式。
另查明,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将法定代表人林笔峰变更为李源香。
2019年11月27日,经核准,原告将企业名称“河源市三禹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程序与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施工义务,将建设好的紫金县义容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并通过被告组织的验收,工程价款已经由双方与监理单位共同结算。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双方已经确认未支付的工程款为403137.69元的前提下,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个,一是林笔峰承诺的捐赠100000元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当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中扣减;二是被告作为公益性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违约金。
一、关于林笔峰承诺的100000元的捐赠效力,从被告提交的支票式样看,出票人是林笔峰,虽然林笔峰是原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但该行为未取得原告公司股东会议的确认,事后也没有取得原告的追认,因此林笔峰的赠与是个人行为,被告要求在原告的项目工程款中扣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与林笔峰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二、被告以公益性单位为由,要求对未付的工程款免除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因如下: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的约定,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为2019年7月5日,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第4天,即2019年7月9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的第10个工作日之次日,即2020年7月18日。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或其他条款上并无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313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8日之间,按本金434943.56元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7月19日起,以本金50313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30元,由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3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49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志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