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紫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1民初1785号
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北面中山大道东边沁园邨二期1栋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64571482L。
法定代表人:林笔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华,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香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621MB2D077187。
法定代表人:刘伟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作雄,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育文,该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25元,减半收取计54562.5元,由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东晓
人民陪审员  严穗珍
人民陪审员  钟坤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