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002财保16号
申请人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爱华路支行开设的户名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琼海市博鳌污水处理厂配套支干管网账户(账号:×××)的存款2568500元。申请人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00604852020000001)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2568500元。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爱华路支行开设的户名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琼海市博鳌污水处理厂配套支干管网账户(账号:×××)的存款256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符儒超 审判员  周英俊 审判员  符小丽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