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2民初1432号
原告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86元,减半收取24593元,由原告海南振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立春
人民陪审员 黎海健
人民陪审员 朱 蝶
书 记 员 刘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