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4民初1226号
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源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