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康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托谱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长兴光器件有限公司、江阴康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1272号
原告上海托谱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长兴光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贡妙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江阴康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贡妙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托谱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长兴光器件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康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托谱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托谱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4,495元,合计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上海托谱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