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民初370号
反诉原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32212768。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416684892。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欣,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圆楼建设公司)与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房地产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永定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8民初7号民事判决,土圆楼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民终100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予以立案。2019年1月2日,被告天鑫房地产公司对原告土圆楼建设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2月25日,反诉原告天鑫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天鑫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拟与反诉被告土圆楼建设公司进行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敏
审 判 员  谢 勇
审 判 员  刘彬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聪聪
书 记 员  陈其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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