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32212768。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416684892。

法定代表人:钟爱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应雄。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人员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本院作出(2020)闽08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天鑫财富广场消防工程中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三次出现爆漏水问题,本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予以维修,维修前、后均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确认。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按以下协议内容执行:一、对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天鑫财富广场的消防水枪、消防接扣、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栓地下环网主管和水压进行检测,选定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后,由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确定人工费、交通费、合格认定费和水压检测费,确定费用后由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天鑫财富广场现场查看、检测并列出清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清单中确定属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完成和整改的义务,确认后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完成和整改,完成和整改后再次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合格,则视为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二、费用承担: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时的人工费、交通费、合格认定费和水压检测费,若检测不合格,则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多次检测产生的上述费用,直至检测合格之前。三、由人民法院咨询住建局相关部门后明确应由哪一方找监理单位在图纸上签字,则由确定的一方负责。四、待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出应要整改的其他内容后,由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直至达到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的成就条件。五、若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上述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3执7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锦 玉

审判员 陈 志 银

审判员 陈 锦 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芸(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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