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3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土圆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爱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应雄,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8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人员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37元已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扣划,并转本案诉讼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极少量存款,且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土圆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通过面对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88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锦玉

审判员  陈志银

审判员  陈锦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邱倩

书记员葛芸(代)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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